生活中,有的农民老百姓为了提高出入来源,常年在外打工,或是因其他原因导致耕地无法种植时,为了不让土地荒芜,会将自家承包的土地向外进行流转。可是有的老百姓刚把土地流转出去,或是出租去的几年后遇上了当地相关部门因修路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相关资料图)

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我们可以知道,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集体土地的,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以后的生活。那么土地流转出去后如果被相关部门征收,征收补偿款应当要归谁呢?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也就是说,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可以以出租、入股等方式向外进行流转的,不过,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出租后,承租人需要向承包人支付租金,具体是多少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不过律师还是建议签订一份书面的流转合同)。

另外,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也就是说,农民虽然将土地租给企业或是个人用于农业生产,但是其仍然享有承包权利,而承租人只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种植权。

所以,土地出租后,如果该土地遇上了征收,那么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助费等则是归承租人所有,而安置补助费、土地的补偿费则是归承包人所有。

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前述内容所说的只是农民个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向外流转,具体如何流转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但如果是村委会将村里成片的耕地向外流转必须要遵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在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土地租给企业单位,或是以各种办法强迫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向外流转,那则就违反了上述的法律法规,是不合法的行为,更是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时,农民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或是打12345反映,要求他们查处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