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被征收人应当要与征收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后,任何一方都不能违约、毁约。
(相关资料图)
但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便直接会让开发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可是有的开发商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往往会不履行,或是因各种原因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履行协议,那么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其合法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
李女士是辽宁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后来因建设被征收,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妥后,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之后该补偿安置协议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履行,李女士也没有拿到安置房。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几经波折,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及征收中心不服,于是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相关部门认为,其依法就案涉土地进行征地,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告等,在征地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自身职责。
征收中心认为,其在对李女士进行产权置换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导致李女士无法取得置换房屋的原因是开发商提供了错误的房源表,且李女士不同意置换符合条件的其他房屋,所以,应当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开发商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吗?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偿协议合不合法呢?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提供安置房或是落实补偿安置时,作为法定的征收主体应当要如何做呢?
一般情况下,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是其他单位比如开发商、村委会等,那么必须要有征收主体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如果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那所签订的协议原则上来说是合法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针对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认为,相关部门和征收中心是法定的征收补偿义务主体,应当要确保李女士依法享有的补偿安置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相关部门和征收中心在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采用由开发商与被征收人直接签订补偿协议方式代替征收主体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义务,可以予以支持。
但是在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不能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采取补偿决定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所以,二审法院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上,类似于李女士这样的情况有很多,但是相关部门作为征收主体,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只要被征收人没有获得补偿安置,那么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签订完补偿协议后不履行,或是因村委会等其他单位提供错误的房源信息等,导致被征收人无法获得补偿安置的,建议被征收人除了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外,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