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年仅20的小鑫跟一富商大强结识,两人很快就走到了同居的程度。大强对小鑫许下承诺要娶她,同居期间因为大强不愿意做好安全措施导致小鑫多次怀孕。怀孕后大强又表示现在不是生孩子的好时机,双方的情况不适合孕育后代,且没有做好孕前准备。就这样在大强一次次的甜言蜜语下,小鑫五年内人流有8次之多,每次人流给小鑫的身心健康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大强对此毫不在意,并且最近还提出了分手,小鑫向大强要求分手费补偿自己受到的伤害。大强拒不支付,小鑫提起了诉讼。

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能支持小鑫的诉求的。根据案情分析,双方的关系仅仅是同居,这期间的怀孕人流都属于小鑫自愿行为,要求对方补偿是不合法律的,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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