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18”到“双11”,从“年终特惠”到“新春狂欢”,商家的活动一波接一波,诱惑不断,花样翻新;更别提现在有了直播间和团购,各大品牌直接邀约了明星、网红下场带货,大搞促销,刺激着人们的潜在需求:大牌降价得“薅羊毛”,电子产品出新款了得更新升级,换季了衣柜也得跟着“大换血”……于是在外界刺激和内在欲望的双重作用下,我们经常掉入“买买买”停不下来的消费陷阱。近日,浙江一对九零后夫妻就因妻子控制不住乱消费,导致婚姻破裂,对簿公堂。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九零后的小波和小美原本是一对幸福小夫妻。二人是中学同学,可谓是青梅竹马,知根知底,从恋爱到结婚,也是水到渠成,感情甚笃。然而原本幸福的婚姻,就因为妻子小美控制不住消费欲望,在结婚5年后,走向破裂。小波控诉,自己每个月的收入3000元-6000元不等,奖金多的时候会多一点,奖金少的时候也就勉强维持生活;而小美的月收入是5000元左右,二人的工资加在一起,如果没有额外的巨额开销,在当地踏踏实实地生活,也能过着不错的小日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但问题是,小美虽然各方面都无可挑剔,但就是有一个爱买东西的坏毛病,因此二人才结婚不到一年,小美就因为控制不住消费的欲望,透支了很多钱。某天,她实在抵不住压力,才不得不找到婆婆求助,说自己借了各种小额贷,东拆西借,本金加利息越滚越多,希望婆婆能借点钱来她度过难关。

当时小美信誓旦旦地许诺,只要填上这次的窟窿,以后肯定戒掉“剁手”的坏习惯,婆婆和丈夫一家人,也选择了相信她。但婆家也没什么积蓄,所以为了帮儿媳渡过难关,他们卖掉了车子,还从每个月不高的收入中拿出大部分,帮儿媳还了一年债。

这时候,家里人刚准备松一口气,可小美竟然又说,自己还有几十万欠款没还完,还百般解释说,这不是自己新借的,是原来的欠款,当时怕家里人责备,故意少说了欠款数额。面对小美一次又一次“无底洞”似的索求,小波实在忍无可忍,一想到自己和父母每天省吃俭用地还债,可她却心安理得地买买买,小波终于决定,要与小美离婚。

【法院调解】

小美同意离婚,但在诉前调解析产时,小美提出还有65万元的欠款,要求小波承担一半份额。小美的理由是:这些欠款是小额贷本金和利息构成,实际消费金额35万多元,另外一些是利息。她认为本金多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小波理应承担一半。

随后,小美提交了自己的账单流水,上面显示其消费水平远高于家庭收入:一瓶沐浴露300多元,零食店隔几天就要消费三五百元,美容院、美甲店动辄几千元、上万元的充值……另外,她还养了两条大狗,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日常开支。

小波表示,他之前对小美贷款高消费一事并不知情,小美买的这些东西,除了少量日用品和零食,其他的他几乎没有参与共同消费。此外小波认为,自己父母之前已经帮小美还了部分欠款,现在他无法接受还要承担一半债务。经过反复调解,最终小波和小美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小波另外再承担8万元的欠款,剩下的由小美独自承担。

【律师分析】

本案讨论的是,如果婚姻中一方习惯超前消费的习惯,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贷款消费,那配偶是否要跟着承担债务风险呢?依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比如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二字意味着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比如为子女教育支付培训费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亲友借款、需购置家庭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都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于众多家庭中的,常见的负债行为。

但在本案中,小美超负荷借贷购物的行为,虽然打着为家庭购物的旗号,其花销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其私自借贷的债务,也是在丈夫小波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在借贷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还要友情提醒广大网友,消费要量力而行,切莫被欲望冲昏头脑,掉入无尽消费和小额贷款恶性循环的陷阱,一旦为了这些没有实际意义的商品,毁掉生活,丢掉原本幸福的婚姻,是多么令人唏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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