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近期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企业补齐缓缴社会保险费时间延长至2023年底。
此前省人社厅等几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含困难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补齐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延长至2023年底,企业可以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同时,通知要求要将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覆盖范围,通过部门数据共享等方式将符合缓缴政策企业纳入“白名单”,并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相关企业线上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未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作者:储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