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金沙县公安局举行涉案款项返还仪式,将2950万元涉案款项悉数退还到某矿业集团代表手中,企业代表对金沙县公安局民警高度认真负责,全力追赃挽损表示感谢。

今年1月24日,金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辖区某矿业集团负责人报警称,该企业相关责任人黄某和趁着公司所属煤矿整合之机,将用于购买采矿权指标的2950万私自占用。因涉案金额巨大,接警后,经侦大队第一时间将该警情上报局党委。对于影响经济发展的案件,金沙县公安局党委历来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班对该起警情展开研判。

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尽快挽回损失,专班组民警放弃年假休息,辗转贵阳、六盘水等地,加班加点核实相关材料,前后历经40余天,最终确定了黄某和涉嫌犯罪活动的事实。

3月8日,经侦大队民警成功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黄某和抓获。

黄某和如实陈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占矿业集团295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商铺以及借款他人收取利息获利的犯罪事实。目前,黄某和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金沙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不断强化涉企法治服务,聚焦平安建设,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关键之举,切实维护辖区各企业合法权益,全力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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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一十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贺韬 严瓯

编审 李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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