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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其中提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时,1000元以下的单项费用将全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市医保局依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调整了单项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标准,从原先的单项费用500元提高到单项费用1000元。另一方面是调整了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对单项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从70%提高到80%,相应的个人先行负担的比例从30%降低至20%。

新政策执行范围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执行。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次政策调整不包括人工器官,人工器官执行原有报销政策。除人工器官以外的医用材料,按照新政策执行。此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时,按照集采中选产品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实习记者 柴嵘

编辑 匡峰

流程编辑 马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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