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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房屋漏雨是群众在居住中的多发问题,物业公司是否要对房屋修缮承担责任?业主该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维权?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在法院已审结的一起案例中,由于6月至9月期间连续多场暴雨,居民沈女士家中的客厅内出现屋顶漏雨情况。沈女士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未果,于是沈女士自己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但就维修费赔偿一事沈女士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居民沈女士是某小区业主,其房屋位于建筑顶层。此前,沈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其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后,物业公司曾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登记并派人到现场查看,却一直未安排维修。为了不影响居住,沈女士自己找了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就维修费赔偿一事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用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原告和被告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依照该合同履约多年,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物维修的义务,因而,被告物业公司应当负担原告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
被告认可物业公司也曾多次雇用原告此次所雇用的维修人员对该小区建筑进行修缮。原告的实际支出有相应支付记录,被告物业公司虽然辩称原告维修费用过高,但也认可维修事实确实存在。此外,原告在维修时已经通过电话告知被告维修人员以及维修时间,并且告知被告可派员现场监督查看,但被告物业公司并未派员参与该维修,应当视为被告自行放弃了参与维修的过程,原告已经尽到了谨慎告知义务,被告并未尽到妥善维修义务,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数额60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给付原告沈女士维修费用6000元。
编辑 杨海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