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更不等于在决定立案时,必须要“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立案的目的只在于启动司法调查的程序,而证明有无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则是司法调查和刑事裁判所要完成的任务,所以立案并不必然需要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在立案前的审查中,不能采取侦查或所谓类似侦查的措施。立案前审查的对象,就是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的直接反映的内容,而不是这些材料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确实存在。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司法机关必须对有关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从法律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一种书面审查,看其反映的内容,是否属于犯罪范畴的问题,如果属于犯罪范畴的问题,就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反之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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