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审结一起员工盗用直播平台后台数据“刷奖”套现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汪某赔偿300万元。

嗨狗公司经营直播平台,用户可充值打赏主播礼物,并有机会获得数倍返利。被告汪某曾任平台运营总监,签有保密协议。公司发现汪某利用高权限账号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账号“刷奖”。离职进入同业公司后仍通过借用其他同事账户实施上述行为,共获利200余万元。为此,公司以汪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告上法庭,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390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嗨狗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汪某通过登录公司的系统,实质接触并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裁定以汪某获利金额200万元为判赔基数,综合考虑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汪某赔偿300万元。宣判后,汪某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认为,嗨狗公司主张的后台实时数据遵循用户的打赏行为实时产生、变动,须在后台登录相应权限账号才能查看,公司对其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保护,具有还原打赏场景、归纳中奖规律的现实价值,还具备预测用户行为、审视经营策略的潜在价值,其内容具体确定,构成商业秘密。汪某曾是公司员工,系侵犯商业秘密适格主体。汪某违反保密义务,利用查看的实时数据推算中奖可能性,伺机刷礼获得更高的中奖机会,以获得高额奖金,还通过掌握多个账号、向主播返现进行大规模“刷奖”,离职后仍违规获取他人账号实施“刷奖”。汪某的行为剥夺了其他用户正常打赏可能获得中奖的机会,可能造成用户流失、粘性下降,破坏后台礼物打赏中奖实时数据的真实性,干扰嗨狗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其本因由该商业秘密形成的竞争优势。综合考虑汪某的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维持一审确定的获利金额和惩罚性赔偿倍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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