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出台《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对11种具体情形明确了是否属于广告代言行为,并将以“种草(网络流行语,指推荐好货诱人购买)”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导致消费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并被欺骗、误导的代言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指南》确认了7种情形为商业广告代言行为,排除了4种。构成商业广告代言的情形包括: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明星合伙人”“入职”等名义为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但实际不存在真实投资、合伙、劳动合同等关系;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在综艺节目、影视节目植入广告中为所涉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网络直播营销的内容构成商业广告,参与直播并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虽然宣称直播出于公益目的、收入用于公益用途,但网络直播者的行为符合商业广告和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特征的。
不构成商业广告代言的4种情形中,包括党政领导干部以促进发展、拉动消费、推动乡村振兴为目的,为本地域非特定商家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网络带货推广,未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的。
根据《指南》,代言行为涉及的内容存在不良导向和虚假情形,利用消费者组织、产品质检机构、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等特定身份人员或组织进行广告代言,代言人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等均被列入涉嫌违法的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