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曾审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间,王某、贾某(二人系夫妻)以每只人民币2.5元的价格在浙江省杭州市李某、郭某(均另案处理)处购进一次性劳保口罩33万只。王某、贾某在明知购进的口罩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标识的情况下,以每只口罩人民币3元或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鉴定,王某、贾某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黑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达司法鉴定,王某和贾某共计销售口罩299790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7339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贾某销售“三无”伪劣口罩案。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贾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贾某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均可从轻处罚。南岗区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汹涌的疫情,大家要做的应该是万众一心,共克时艰。在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的阶段,广大商家应遵纪守法,莫做趁火打劫的买卖,莫赚取黑心钱,否则不仅会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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