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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广西消委会邀请律师志愿者代表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该起纠纷因为消费者购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对“订金”表述前后不一,经调解后成功将部分金额退回消费者手中。广西消委会提醒,消费前要了解“订金”、“定金”概念,支付前擦亮眼睛,以免发生纠纷。
广西消委会参与调解,退回部分金额
广西南宁市消费者谭先生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车商)签订订车合同时,车商在汽车销售订单上注明谭先生缴纳5000元“订金”,在收据上却标注为“定金”。消费者要求车商在收据上也注明“订金”而非“定金”被拒绝。消费者认为车商前后不一的表述,反映出车商内部管理上存在瑕疵,亦对消费者权益缺乏足够重视,便提出终止合同,再次遭到车商拒绝。消费者向广西消委会投诉,要求车商退回其缴纳的5000元订金。
在得到消费者反映后,广西消委会邀请律师志愿者代表参与调解。双方一致认为,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断,消费者所缴5000元属于订金,仅作为预付款使用,不具备担保功能。而当交易失败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车商退还5000元订金。在事实和法律依据面前,车商代表表示,将按照法律规定,扣除因订车产生的实际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回消费者。车商代表同时表示,该事件也反映出,该公司汽车销售订单格式条款的表述存在不规范现象,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更好地维护交易双方的权利。
广西消委会发出提示,弄清订金与定金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因“订金”和“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事实上,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属于不同概念。 首先,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担保性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其次,缴纳和收取订金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均不存在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而缴纳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收取方有权没收定金,定金收取方不履行合同,则需向缴纳方双倍返还定金。再次,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即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
为避免因“定金”和“订金”产生的消费纠纷,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在进行购车、购房等需要提前支付款项再消费的活动时,要充分了解“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的区别,特别是定金罚则。消费者在作出购买决定前,请向销售方明确了解,支付的费用是“定金”还是“订金”,以防事后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没有取得商家的明确答复前,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更不要贸然支付费用。在决定与商家交易前,要事先在合同中明确预付费用的性质、用途、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切实做到科学理性消费。应妥善保存费用支付凭证、合同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及时向当地消委会(消协)或12315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