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在长江保护法基础上,围绕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领域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趋势变化补充细化防治规范,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并通过协同立法为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提供法治依据。

以立法应对密集船舶污染隐患

长江江苏段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廊道和水生物资源宝库,也是最重要的饮用水和灌溉水源地,同时还是最重要的航运通道。随着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的建成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江江苏段船舶更加密集,给污染防治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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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小鹏介绍,我省沿江拥有亿吨级大港8个,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年船舶货运量超过20亿吨,约占长江全线货运总量的70%、全国水上货运总量的15%,其中散装液体危险货物7000万吨,居全国首位。船舶体量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量大,生活污水、垃圾的污染问题不容小觑。

我省一些落实长江保护法的创新做法也需法治支撑。我省沿江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进程加快,洗舱站、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码头和船舶岸电设施等新兴绿色环保项目,在船舶污染防治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建设、使用、监管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在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尚未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和污染风险较大,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污染风险管控与长江大保护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制定具有江苏特色的防治规范

这项立法根据省情实际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江苏特色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规范。“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的规定,突出体现这一立法理念。

2019年以来,江苏创新实施船舶污染物靠港和锚泊船舶污染物零排放、全接收,在航船舶污染物排放全达标,内河船舶免费生活污水接收、免费生活垃圾接收、免费锚泊、免费交通的机制,彻底改变船舶作为污染物处置单一责任主体的传统做法,有效化解了船舶污染防治难题和风险。吕小鹏介绍,省条例将“一零两全四免费”治理机制及“港航企业全动员、污染治理全覆盖、接收处置全落实、监管服务全链条”船舶污染防治等先进经验固化下来,为日后相关机制的优化和完善提供法律遵循。

条例明确“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禁止内河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妥善解决了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船舶的污染物接收问题以及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无法可依的问题。“此举瞄准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治理突出问题,可操作性强,一旦实施,对提高船舶防污染执法效率意义重大。”吕小鹏说。

协同立法应对航运流动性难题

该条例为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协同立法项目,我省牵头落实立法过程中,与上海、安徽两地人大有关委员会共同研究区域协作条款。

协同立法是基于航运的流动特性,特别是比较普遍的船舶跨市甚至跨省流动情况作出的安排。围绕解决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监管难题,苏沪皖协商确定了协同形式,即在关键条款与核心内容上保持一致,各地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制度安排。我省条例中专设“区域协作”一章,重点解决船舶污染防治跨区域联合监管难题。

条例要求江苏省政府应当与我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污染防治一体化;要求联合监管各部门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船舶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统一执法标准,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围绕提升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事故整体应急能力,我省条例要求推进与相邻省(市)建立船舶污染联合应急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共同应对重大或者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险情。

立法在联合监管和区域协作上还突出科技赋能,推动将信息手段应用于监管。此前于2020年,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形成了海事、交通、住建、环境四部门全链条监管服务机制,实现了长江全线船舶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过程可控、数据共享。条例在此基础上,明确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在便民的同时提高了联合监管便利化、信息化水平。

此外,三省市还就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费接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单壳船的停泊作业,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送交期限,先送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等关键内容达成了相关共识,条例也根据江苏实际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上海、安徽的立法也在按计划进行之中,相信这次协同立法是长三角地区的又一次创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说。(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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