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刘先生和田先生都改变了私家车的“性质”,前者成为了网约车司机,后者为“顺风车”,二人都出了交通事故,但保险理赔结果完全不同,田先生获赔43万元,刘先生却一分钱都得不到。这是为什么?23日,昌平法院通报涉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解释了该问题。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3年4月,昌平法院共审理涉机动车保险纠纷民事案件5891件,其中损失争议类案件占比75%。其中,涉网约车等新型保险纠纷明显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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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绍了两起典型案例。
2022年3月,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后刘先生将车辆交付崔某使用。当年9月2日,崔某驾车追尾,交管部门认定,崔某负全责。当刘先生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崔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行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予免责。
为此,刘先生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55000元。
法庭上,刘先生承认崔某使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但称事发时车上并无乘客。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将车辆交付崔某使用,崔某从事网约车运营,改变了车辆性质,将非营运车辆用作出行营运活动。即使崔某确已收车,也无法改变其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因此,这种情况,保险公司适用免责条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田先生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其承担次要责任,但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田先生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其认为,田先生为涉案车辆在网约车平台上注册了信息,并连续多日承接订单,田先生私自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适用免责条款。
田先生则辩称,私家车虽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了信息,但并未从事经营性行为,仅在上下班途中承接顺风车订单,自己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可田先生承接顺风车业务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由此可知,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因此,客观上不造成该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32574元。
法官指出,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根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网约车是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故其本质依然是出租车,以营运获取盈利为目的;而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顺风车作为一种清洁空气、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的出行方式,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其以车主既定目的地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互助分摊出行成本,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又因行驶范围在合理可控范围内,也未因此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
当前,网约车、顺风车成为大众出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私家车车主也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取外快。当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通常以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由拒赔。对此,法官建议广大车主,投保时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当车辆性质发生变化或出现改装、加装情形时,投保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告知车辆状况,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险种。
同时,保险公司应使用尽可能简单明晰的语言,最大限度对免责条款所涉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并通过在网页上使用不同颜色或字体标注、强制弹窗、自动播放视频等形式予以提示。此外,建议对投保人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并建立完善网络投保交易的可回溯记录,以便在后期发生纠纷时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