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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应当以诚实不欺为首要前提,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并需承担法律责任。5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件,一员工隐瞒其早已退休的事实,继续在公司工作并领取福利,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杜某是L公司的老员工,2004年12月便入职该公司工作,2020年,双方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几年来,杜某与L公司的矛盾日益深化,2020年10月,杜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但这起以杜某为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触发了另一起以L公司为原告的侵权诉讼。L公司发现,早在2011年,杜某就在某省份办理了退休,经法院核实,杜某确已在2011年8月退休。在2011年至2020年长达九年的时间里,L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为杜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支付加班工资。
基于上述事实,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2011年8月杜某办理退休手续,其与L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对基于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上述日期后的各项款项的请求,包括津贴、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均不予支持。
L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杜某故意隐瞒退休事实,导致公司为杜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58969 元(杜某已经全部提取),并支付2011年8月至2020年10月的加班费22811.42 元,要求杜某赔偿上述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违反了诚信原则,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杜某返还L公司缴纳公积金损失58969元、支付加班工资损失10000元。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