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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5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原告石某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开通了一个月的会员服务,在会员期限最后一日23时28分发现会员权益已到期,认为A公司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法院判令A公司向石某的账号提供VIP会员权益一日。
2021年6月9日20时46分,原告石某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付费开通了为期一个月的VIP会员服务。2021年7月9日23时28分,石某想要使用会员权益时,被告知其会员权益已到期终止。石某认为,根据《VIP会员服务协议》及被告官网中的会员期限说明,自己的会员权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9日24时,A公司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
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引用的关于会员期限的问答是官网“帮助中心”栏目中的温馨说明,并未写入《VIP会员服务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在用户购买会员过程中,被告已通过《VIP会员服务协议》和查看会员中心订单的方式,明确告知用户会员有效期的计算及查看方式,原告石某购买了一个月的会员服务,对应的服务期限为一个自然月,即到整月截止日与开通时间点相对应的时间点,被告已履行完毕服务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会员服务结束的时间应为2021年7月9日20时46分还是该日24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是被告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VIP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VIP会员对于该协议只能接受或拒绝,不能与被告进行协商,因此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约定,VIP会员服务期限以用户自行选择并支付相应会员费用对应的服务期限为准,自用户成为VIP会员之时起算,自当前服务周期届满之日起终止。被告官网中关于会员有效期的说明为,“开通一个月会员的有效期是:从开通会员当天开始,到下月同一时间截止。(例:7月28日开通会员,有效期为7月28日至8月28日。)”
法院认为,会员权益应涵盖至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首先,涉案服务协议相应条款中关于服务期限届满的计算单位表述为“日”,按照一般理解,“日”应该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其次,涉案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在存在两种解释时,应按照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进行理解。此外,被告在其官网对会员有效期的说明,虽然不是服务协议中的内容,但也具有对相应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效果。另外,由于“到期时间”的提示在用户充值成为会员后才可查看,不能视为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明确告知用户的内容。综上,被告提前结束向原告提供会员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账号提供VIP会员权益一日,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且被告已在会员订单详情中将会员到期时间进行了修改,变更为“最后一日的23时59分59秒”。
法官提示,“一对众”型互联网服务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会员服务相关内容,有行业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使用代替同意的方式压缩已承诺用户的合同权利。对于可能影响用户实质权利的条款,平台应当以精准的表达明确服务内容,避免产生歧义。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