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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因酒桌上酿成伤亡事故后家属向共饮者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在该类案件中,共饮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2月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法院最终认定共饮者已经尽到及时、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2021年10月某日,刘某和龙某二人邀请安某外出就餐。席间,安某自行喝了约半杯酒后,身体不适,几分钟后侧躺在餐椅上。刘某和龙某二人见状,立即将安某叫起并询问情况。随后,二人马上将其抱扶至车内,驾车离开餐厅、驶向顺义医院,经医院诊断,安某出现意识障碍、脑出血,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安某家属认为,刘某和龙某邀请安某外出就餐,并在就餐过程中给安某倒酒,使安某饮酒后引起脑血管疾病,在安某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觉并采取正当救治措施,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因此二人对安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于是,安某家属将刘某和龙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龙某、安某三人相邀聚餐,属于正常的交往活动。就餐过程的录像显示,就餐期间安某系自行喝酒,刘某、龙某不存在劝酒行为。安某突发身体不适后,刘某、龙某根据自身能力立刻主动送安某就医,且在赶往医院途中多次拨打110、122电话,告知警方自己因紧急情况需要闯红灯,并拨打120电话联系救护,刘某、龙某在较短时间内将安某送至医院抢救,并积极交纳医疗费、联系安某家属,表明刘某、龙某在安某身体出现异常后履行了及时、足够的救助、照顾义务。

因此,原告以二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二被告对安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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