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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搭载同事出车祸后遭索赔的案件,前年五月份,男子骑电瓶车搭载一名女同事下班回家,在拐弯时因道路积水和车速过快摔倒,结果导致女子骨折,被认定是十级伤残,花费治疗费23万元。 事后女子把这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支付全部医疗费,男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是出于好心无偿送女子回家,并且自己也受伤电瓶车也损坏,认为自己不应赔偿,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男子应该承担50%的责任,赔偿女子8万元。

案件发生以后,很多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理,这样判决会让人不敢去主动帮助别人,也有网友调侃,男子出于好心,并且本身也受伤,再让承担赔偿就太不合理了。 从法律上来说,日常生活中的免费搭车搭顺风车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这属于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地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规定,非营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车辆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男子虽然是出于好心,无偿送女同事回家,但是由于自身过失,在行车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才导致女同事被摔伤,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不能否定男子助人为乐的良好动机,这也是法院让男子承担一半赔偿的最重要原因。 总之,一旦出于好心管了闲事,那么就要负起责任,否则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了别人的损失,就会好心办坏事。 最后欢迎大家多来看老洋,遇事不慌张,办事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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