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这时候怎么来处理?这个当然是由双方来协议处理,协议达不成的时候。房屋是谁买的,登记在谁名下的,应该归谁所有,因为这是他婚前买的,如果是婚后买的,那就没有争议了,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前买的是婚前个人支付了首付款,现在登记在付款的一方名下,当然是归他所有。但是因为这个房屋是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债的,因此这个财产的增值是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贡献,也就是有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在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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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要注意房屋的增值,补偿的时候考虑夫妻期间共同财产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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