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处原处长刘彦贵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彦贵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9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查封在案的房产处置后折抵受贿赃款,依法没收后上缴国库;对退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刘彦贵在担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调研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环境保护审判庭审判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执行局复议监督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审理、执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17名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720.5万元。
2021年5月25日,刘彦贵主动向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投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贵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彦贵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认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主动退还绝大多数赃款,并预缴罚金人民币40万元,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