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矿泉水瓶,经A车辗轧飞起,砸到B车被弹开,砸坏了C车挡风玻璃,事故认定三方均无责任,C车的损失谁来承担?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月17日从温州瓯海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这起交通意外事故案:A、B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各赔偿2000元,A车驾驶员赔偿1233元、B车驾驶员赔偿900元,C车驾驶员自行承担900元损失。
去年9月11日,姚某驾驶A车行驶时轧到路面的一个矿泉水瓶,矿泉水瓶飞起,砸到倪某驾驶的B车前保险杠被弹开,又砸到黄某驾驶的C车前挡风玻璃,造成挡风玻璃碎裂,机盖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属交通意外,三方均无责。此后,黄某将姚某、倪某及其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813元。瓯海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本案的焦点有二:保险公司是否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姚某、倪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前三者分别为18万元、1.8万元、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各为1.8万、1800元、100元。但本案系意外事故,几方均无责任,属特殊的责任形式,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若保险公司只在无责任范围内承担100元的赔偿责任,无责任的被保险人却承担大部分损失,难称公平。基于交强险是法定险、强制险、责任险,有公益性和为第三人利益性,法律设定交强险制度系出于强制保险的防损避灾、社会保障功能,被诉保险公司应在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对保险公司各赔2000元后不足部分如何赔偿的问题,首先,法院最终认定车损为7033元,尚缺3033元。因本案系意外事故,不足部分由受害人承担或由无过错的姚某、倪某承担都有失公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三人对不足部分分担民事责任,酌定姚某承担1233元、倪某承担900元的补充责任,黄某自行承担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