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健委官网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94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提到,国家卫健委正在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保等信息标准体系,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建立电子病历,如何保障患者信息安全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对此,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提到,高度重视电子病历信息安全,逐步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通过数字化手段,保障患者病历信息安全,防止个人病历信息外泄和盗用。
同时,国家卫健委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要求储存在境内,加强对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数据传输、共享应用的监督指导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对外共享的安全评估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卫健委统筹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医疗数据共享。先后印发《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指引》(国卫办规划函〔2016〕1036号)、《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国卫办规划函〔2016〕1110号)《关于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制定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
目前,国家全面健康信息平台基本建成,7000多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入省统筹区域平台,2200多家三级医院初步实现院内信息互通共享。2020年12月,国家卫健委还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要求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快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联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连续服务,推动区域信息共享互认,推动医疗机构间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医疗健康信息调阅共享,逐步实现覆盖省域的信息互认。
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表示,下一步将联合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进一步研究相关支持政策,统筹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网络覆盖水平,增强网络承载能力,推进全国各医疗机构医疗信息共享;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整合资源,促进多码融合应用服务,助力医疗信息化建设;深化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隐私保护,保障患者个人健康档案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