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一男子用买衣服、请吃饭的手段,诱骗妻弟媳妇至某宾馆,以5000元价格将她卖给工友。该男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公诉。
2月18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上述案件起诉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07年,被告人刘某某向妻弟媳妇韩某某许诺给她买衣服、请吃饭后,将韩某某从白水县家中诱骗至蒲城县某镇上的一家宾馆,以5000元的价钱卖给其工友原某某。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被白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起诉书显示,该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日向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用诱骗的手段将被害人拐卖给他人,获利5000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