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1999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复议法,这部法律于2009年8月、2017年9月作过两次部分修改。据悉,此次修订草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修订草案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草案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还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修订草案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修订草案中还提出,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曾田

二审 张婷

三审 刘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