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门诊报销不再设置封顶线


(资料图)

北京市在职职工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达到70%,退休人员(70岁以下)达到85%,社区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均为90%,门诊报销2万元以上,再发生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上不封顶。

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调整为30404元

根据北京市医保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起,本市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调整为30404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降低50%。

调整基本医保医用材料报销标准,千元以下单项费全纳入

根据北京市医保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有调整。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调整了单项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标准,从原先的单项费用500元提高到单项费用1000元。另一方面是调整了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对单项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从70%提高到80%,相应的个人先行负担的比例从30%降低至20%。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

根据北京市医保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3年起,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5万元,救助比例不变。

实施意见中明确,2023年起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本市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全面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基本医保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以及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参加基本医保的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同时对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均予以同等救助,实现本市户籍人员全覆盖。

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

40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信息变更

10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中止协议后,这些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4家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备案调整

符合办理本市门诊特殊病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从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A类、专科、中医、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2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

提供特殊病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为符合要求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门诊特殊病备案,完整、准确上传备案信息。鼓励定点医疗机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优化院内备案流程,留存符合要求的电子化备案信息。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备案权限的开通及备案信息的核查确认工作,加强监管,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备案工作合规。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申报的特殊病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结算。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实习记者 赵司尧

编辑 实习编辑 赵司尧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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