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哪些费用可以收?哪些费用不该收?收费标准如何确定?退学该退多少学费?
这些家长们关心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问题今后都有确定的指导意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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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教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从合理确定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等10个方面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学校收费项目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
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
合理确定学校收费标准
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规范学校收费决策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时,应当提前征求社会、学生家长意见。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落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按学年收费的,发生上述情形,学校应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加强学校办学经费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学校收费收入应当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编辑/李晓萌
来源:首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