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仅仅转发网络上的帖子,未歪曲帖子内容或者添加主观评论,这种行为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诉侯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侯某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转发了有关李某的否定性不实言论,造成帖子影响进一步扩大,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侯某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向李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侯某在某网络平台上转发帖子《某公司员工实名检举某部门领导》,帖文指责原告李某“结党营私,打压员工;领导包庇,私自内部处理并掩盖事实真相;外行领导内行;新招进来的员工没有通过技术面试”等。李某系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该行业有多年从业经验,在业界有一定的知名度。侯某和该帖子原发帖人均系某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认为,涉案帖子的内容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贬损原告的声誉及行业内评价,对包括众多同行在内的社会大众进行了误导。被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而且给原告在业内的后续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故此,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的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以及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侯某辩称,自己仅是转发者,转发时未在其中加入本人主观评价,转发行为也不具有针对性。自己对帖子扩大传播的作用不大,原帖13日登顶热度榜第一,某网络平台进行了推送,而自己在14日转发的帖子热度很低,而且自己在公司通报调查处理结果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帖子。某网络平台应对帖子的传播负责,其并未对帖子内容进行审核和打码就将该帖展示在页面上,且为了给平台带来更多热度,某网络平台在该帖热度登顶后进行了推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原始帖子内容失实,侵犯李某的名誉权;侯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审查帖子来源和真实性,主观存在过错;转帖客观上扩大了帖子的传播范围,降低了李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被告侯某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并向李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和合理维权支出9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提示,转帖功能迎合了广大网民便捷表达的需求,随手转发已经成为网民的冲浪习惯,对此,大家普遍存在“我只是转发一下,凑个热闹而已”或者“大家都转发了,法不责众”的心理。但这种心理并不可取,网络语境下“转发”对帖子影响力的扩大与传统媒体大为不同,转发行为同样具有侵权风险。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仍需谨慎,转帖时应持审慎态度,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避免转发失实内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