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将财产归一方所有,能否逃避债务?一般这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名义对外负债较大,为了避免债权人追债把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掉,通过协议离婚把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归没有负债一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负债属于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夫妻一方名义借款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配偶不知情。既然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赶在债权人财物法律手段之前,协议离婚处置共同财产,是无法逃避债务的。
北京市丰台区一男子向人借款50万元,没有按时偿还。男子名下有3套房屋,在债权人起诉追要欠款之前,男子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家庭的3套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男子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查不到男子名下房产信息,后来债权人通过多方努力查清楚,男子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将房产全部过户登记到妻子名下并离婚。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男子和妻子离婚协议中将三套房屋给女方的约定无效。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三套房屋中其中一套归女方无效,其他2套因是女方婚前个人单独购买的财产不能判定无效。
2020年4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的男子毛某某借给谢某某50万元,此后,毛某某又借给谢某某16000元。但是谢某某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毛某某起诉到法院追要欠款,2021年9月2日,法院判决谢某某归还516000元及利息。谢某某没有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毛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经过法院多次网络查询,没有查到谢某某名下的房产信息,银行账户冻结后也没有钱。2021年12月23日, 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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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毛某某多方打听获悉谢某某和妻子韩某某在2020年9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3套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其中第一套房屋:位于河北省固安县的孔雀城橡树湾F#A01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第二套房女方婚前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南里一区15号楼B02号房屋归女方所有。第三套房女方婚前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10层C03号房屋归女方所有。
毛某某认为,谢某某在向自己借款不久就悄悄地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将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造成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属无效财产处置协议。毛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谢某某与韩某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将3套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法院认为:从时间上看,毛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1日,谢某某与韩某某之间于2020年9月7日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谢某某处分其财产的债权行为发生于其与毛某某的借款关系履行期间。离婚协议中谢某某约定其婚内共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行为系基于身份目的而缔结的单方赠与关系。毛某某关于撤销谢某某财产处分行为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套房屋中,丰台区西马厂B02号房屋、丰台方庄的C03号房屋均为韩某某婚前个人购买,即使存在部分贷款是婚后共同偿还问题,法院难以认定关于上述财产归属问题的约定有明显恶意或躲避债务之嫌,对于撤销约定上述房屋归属条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河北固安县孔雀城A01号房产是婚后共同购买,应属夫妻共有财产。结合毛某某债权金额、A01号房屋价值等,毛某某要求撤销约定该房屋归属条款的主张成立。法院判决,撤销谢某某与韩某某离婚协议中,河北省固安县的孔雀城橡树湾F#A01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谢某某前妻韩某某不判决,认为法院无权适用合同法条款撤销离婚协议内容,要求二审改判驳回毛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事件发生时《民法典》还没有生效,《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协议的撤销权与《合同法》领域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不同性质。毛某某提出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属于合同法领域中合同保全的一项制度,而合同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而谢某某和韩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不是交易关系,不适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毛某某无权对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提出撤销之诉的请求,对离婚协议有争议要求撤销的,只能是订立《离婚协议》的男女一方,而不能是第三方。
二审法院认为:谢某某在与韩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屋约定归韩某某所有。韩某某提出的毛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谢某某具备还款能力、谢某某并非无偿转让等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谢某某的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判决撤销谢某某、韩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河北固安孔雀城A03号房屋归属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12月23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韩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谢某某和韩某某在离婚前负债是比较多的,与毛某某借款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此前的法院判决毛某某与谢某某的借贷合同无效,返还欠款及利息,不涉及共同债务问题。即便是50多万元欠款及利息法院判决让谢某某偿还,谢某某和韩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河北固安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其中有谢某某一半的财产份额。谢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女方,逃避了毛某某和其他债权人追债。毛某某有权要求撤销。
韩某某虽然婚前购买两套房,但是按揭贷款是婚后还的。法律上韩某某婚前买房婚后还贷部分有共同财产的成分,但是谢某某没有计较。同时,河北固安的第三套房价值已经足可以偿还毛某某的欠款,法院不需要过分地追究婚前两套房婚后还贷多少问题。
韩某某所说的离婚协议属于人身关系,对离婚协议的撤销只能由原夫妻的一方,其他人无法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这种说法是一种狡辩,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和孩子抚养教育问题是人身依附关系,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与离婚是可以分离的。因为财产分割可能是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问题。很多人在离婚后,单独就财产分割提出诉讼是常见的现象。而男女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这件事情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上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