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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安法院日前对一起网约车停运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被判向被撞网约车司机赔偿停运损失9400余元。
2022年3月31日,徐师傅将其驾驶的网约车停在自家门前,吴某驾车路过时与徐师傅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当天徐师傅将车送修,至5月4日修理完毕,维修费计5430元。
吴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了徐师傅的车辆维修费用,但拒绝赔偿停运损失,徐师傅将吴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属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商业三者险合同也明确约定对该项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徐师傅的停运损失确实存在,有权主张赔偿。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在吴某投保时尽到了对相关免责事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无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徐师傅因事故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应由肇事的吴某赔偿。在参照事故发生前一年徐师傅营运收入并扣除必要成本后,酌情认定停运期间的收入标准为276元/天,最终法院判决吴某赔偿9400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据相关司法解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应当是侵权人。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一般约定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责任免除条款,但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