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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二手车市场车辆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一旦受骗该如何维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余先生诉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终认定被告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的行为构成欺诈。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2020年12月,余先生在某二手车交易平台上购入涉案车辆。2021年1月10日,由于变速箱渗油,余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保养维修,后得知该车辆发动机总成全部被换过。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余先生将二手车平台诉至法院,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平台返还购车款17万余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51万余元。

该二手车交易平台辩称,其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但平台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已履行了如实披露涉案车辆车况信息的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欺诈行为,余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二手车交易平台作为专门经营二手车交易的一方,其亦自称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对涉案车辆的状况具有高出一般消费者的、相对更加专业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本案中,被告通过第三方查询维修保养记录,并未查询到是否进行过维修保养,按照通常认知,二手车不可能没有经过维修保养,在查询不到相关记录的情况下,被告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查询,同时对涉案车辆进行更为认真、专业的检测。本案中,被告没有进一步对涉案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进行核实,明显对该重要信息的缺失存在消极、放任的态度。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时,发动机号码牌明显存在异常,被告却称其对此不知情,对此法院难以采信。

即使被告因为重大疏忽没有发现发动机更换的情况,其亦应当将维修保养记录查询无记录这种影响购买的消极事实如实告知原告。如果原告知晓涉案车辆未查询到维修保养记录,必然会坚持进一步查询。而本案审理中,亦发现该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是存在的,如果继续查询,必然会知晓发动机已更换。

综上,无论被告是明知发动机存在更换而故意隐瞒原告,抑或被告没有尽到专门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未发现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其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将其检测的情况如实告知原告是确定无疑的。在此情况下,被告对影响购买的消极事实沉默不告知,并对涉案车辆作出状态及性能正常的报告,与涉案车辆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使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问题从而进行购买,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余先生与该二手车交易平台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解除,该二手车交易平台收到涉案车辆后返还余先生合同价款17万余元(包含购车款16.6万元,物流费、过户代办费用等5千余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49.8万元,驳回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书涵提醒消费者,在二手车交易中,存在卖家为了商业利益,对二手车存在的问题进行隐瞒的情况。而通过二手车平台进行线上交易,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到二手车,很难发现车辆的问题。如若此时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商家主张三倍赔偿。

对于二手车交易平台而言,其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交易者,掌握大量二手车行业相关信息,在与消费者的交易中显然占据强势地位,为保证交易公平,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应承担相对更高的义务,诸如本案中对于发动机更换一事的查明。因此,二手车交易平台也应当贯彻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平台责任。

编辑 杨海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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