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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刘先生叫了一份健身套餐外卖,没想到中午吃完,晚上就上吐下泻,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刘先生将餐馆告上西城法院索赔,餐馆却认为刘先生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因为该店的食物吃坏了肚子。记者8日获悉,西城法院综合刘先生的订单记录、发病时间、就诊诊断等因素,认为刘先生吃了外卖食品导致身体不适存在高度可能性,而餐馆没能充分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判决餐馆向刘先生支付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2700余元。

一天中午,刘先生花了18元通过外卖平台点了一份香烤鸡胸肉健身套餐和两个特价小土豆当午饭。当天下午,刘先生就觉得恶心反胃,到了晚上还出现呕吐腹泻,头晕、四肢乏力等情况,同时伴有发热。刘先生随后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为此花费了900余元医疗费。刘先生将提供外卖食品的餐馆告上法院,要求餐馆向其支付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

在法庭上,餐馆一口咬定,刘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是因购买该店的外卖食物导致就诊,也没有证据证明餐馆的外卖不符合卫生标准,不同意赔偿。同时,餐馆还出示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厨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证明其具备餐饮服务资质,厨师身体健康及进货的渠道。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法院综合刘先生的订单记录、发病时间、就诊诊断等因素,认为刘先生食用被告餐馆的食品导致身体不适存在高度可能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餐馆虽出示了进货单、厨师健康证、餐饮资质证明,但法院认为并不足以证明餐馆的食品符合质量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对于刘先生要求被告餐馆支付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的请求,法院认为于法有据,判决餐馆赔偿刘先生27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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