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更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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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条例将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平房院落修缮利用、危旧楼房改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补充便民服务设施等更新事项,明确了实施路径。

什么是“城市更新”?

在《北京城市更新条例》中,明确规定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5大类、12项更新内容,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

条例规定本市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同时坚持先治理、后更新,优先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延续历史文脉,凸显首都城市特色。

老旧小区改造。

根据《条例》,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应当开展住宅楼房抗震加固和节能综合改造,整治提升小区环境,健全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费调整长效机制,改善老旧小区居住品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条例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为了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增设必要的电梯等附属设施,增加的建筑规模可以不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为了更好解决加装电梯的资金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简易楼和危旧楼房改建。

简易楼和危旧楼房改建将建立物业权利人(居民房主)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房主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改建成本费用。

改建项目应当不增加户数,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部分城市功能,适度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规模作为共有产权房或者保租房。

物业权利人。

城市更新涉及的相关主体责任、义务庞杂,条例设定了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的范围及权利义务,确保市民和市场主体从“想参与”到“会参与”。   

物业权利人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可以向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更新后依法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同时应当履行业主义务,参与共有部分的管理,对共同决定事项进行协商,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等。

条例规定,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共同协商确定实施方案。实施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建筑物以内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房主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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