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21年8月某天中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民警在房山区某路段执勤查酒驾。

当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看到在此执勤的交警示意其停车。


【资料图】

因刘某无驾驶证,且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车辆,为逃避处罚,强行闯卡,不顾在场其他车辆及人员,随意强行并道并逆向高速行驶,对民警的停车示意置之不理,将正在执勤的交通协管员杨某撞伤后逃逸。

逃逸的第二天,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杨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1年11月,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刘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释法

刘某为逃避处罚,强行闯卡,不顾在场其他车辆及人员,随意强行并道并逆向高速行驶,将正在执勤的交通协管员杨某撞伤后逃逸。

由于该行为已严重威胁到途经路段不特定多数人,包括其他车辆驾驶员、行人、交警、辅警及协管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现实、紧迫危险,且实际造成协管员杨某轻伤二级的后果。

综合考虑案发时间、地点、车速及违章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可以认定刘某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交通协管员杨某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其是在正式警察的当场指挥、带领下,共同依法执行公务,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

因此,刘某以驾驶机动车冲撞的暴力方法阻碍杨某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亦构成妨害公务罪。

鉴于,刘某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构成妨害公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罪。

遇到警察执行公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检查。

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或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可能构成袭警罪;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01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3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房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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