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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今年3月,在顺义某酒吧停车场,男子闫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车直接加速撞向他人,完全不顾及在场其他人群,导致三人受伤、三车受损。记者11月1日从顺义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件发生在2022年3月16日0时许,据法院查明,案发前,闫某在酒吧饮酒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拉开。愤愤不平的闫某离开酒吧后,在酒吧停车场无证驾驶汽车冲撞人群和车辆,后企图驾车离开现场时,撞到停车场路边隔离桩而被迫停车。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闫某驾驶车辆撞向人群时,人群中发出阵阵尖叫声。随后,闫某所驾驶的车辆车头损坏较为明显,但其仍然驾车离开,直到再次撞到路边隔离桩,才不得不停下。

事件造成三位被害人受伤,三辆汽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闫某于当天自动投案。事后经检验,被告人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8mg/100ml。而三位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轻微伤、不构成轻微伤。经评估,被撞的三辆汽车损失分别为12183元、16030元、57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仍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车辆,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闫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常见的表现行为有以下四类: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向人群开枪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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