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盐边县交警大队原副大队长唐高彬涉嫌向多个醉驾嫌疑人索贿,后找鉴定人员篡改血样酒精含量,以帮助嫌疑人免受刑事追究。除了修改数据,他还将嫌疑人血样暴晒、不放冰箱,以降低检测结果。

唐高彬涉嫌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近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

据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唐高彬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7月8日被攀枝花市盐边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1年10月28日,唐高彬涉嫌受贿犯罪由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1月22日,其涉嫌的徇私枉法罪也由攀枝花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而2019年12月27日,攀枝花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了5起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涉及唐高彬的酒驾行为。当时,纪委通报,2019年3月26日晚,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唐高彬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使至东区炳草岗文景巷下路口时被查获,经检测属酒后驾驶。唐高彬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2019年9月,唐高彬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

据上诉起诉书,检方审查查明,唐高彬在收钱后,多次伙同司法鉴定中心人员直接篡改醉驾嫌疑人的血样酒精含量结果,以帮助对方逃避醉驾追责。

检方指控:1、2017年9月15日,唐高彬在担任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在履职过程中,为帮助被其分管、联系的桐子林中队查获的涉嫌醉驾的马某某免受刑事追究,向马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让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罗某某(另案处理)将马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结果篡改为78.7mg/100ml(认定醉驾标准为80mg/100ml)。罗某某分得0.6万元,唐高彬分得1.4万元。

2、2019年12月7日,唐高彬在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渔门中队工作期间,在履职过程中,为帮助被其查获的涉嫌醉驾的张某某免受刑事追究,向张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2万元后,将张某某抽取的血样通过暴晒和不按规定放置冰箱而是放置在外的方式,使张某某的两份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和71.8mg/100ml。

3、2020年6月9日、11日,被告人唐高彬在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毛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5万元后,让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罗某某将涉嫌醉驾的毛某某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篡改为78mg/100ml。罗某某分得1万元,唐高彬分得1.5万元。

4、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唐高彬在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王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让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罗某某将涉嫌醉驾的王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篡改为78.7mg/100ml。罗某某分得1.2万元,唐高彬分得1.8万元。

5、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唐高彬在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徐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2万元后,让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罗某某篡改涉嫌醉驾的徐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因血样酒精含量过高,罗某某不同意修改。后唐高彬于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4月26日将2.2万元陆续退还。

6、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唐高彬在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杨某乙处索取现金人民币2.2万元后,让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罗某某篡改涉嫌醉驾的杨某乙的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因血样酒精含量过高,罗某某不同意修改。后唐高彬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4月27日将2.2万元陆续退还。

检方认为,被告人唐高彬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万元;并利用职权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万元,其行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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