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亮透露,2021年,全国法院的收结案数量仍在3000万以上高位运行,部分地区法院人案矛盾更为突出一些,办案压力日益增大。

面对这一现状,除了要积极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更重要是推动制度挖潜,向制度变革和科技创新要“生产力”。沈亮表示,去年,最高法院顺利完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在总结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去年12月底,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

“把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丰富当事人解纷选项。”沈亮介绍,经过试点实践,新民诉法将司法确认范围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扩大至“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让当事人有更多渠道、更低成本,通过更加专业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近些年,大多数当事人在关心公正裁决的同时,更加关注案件办理的效率。沈亮指出,针对有的案件受理之后排期较长、等待过久的问题,最高法院完善了诉讼“前端”分流机制,区分案件类型,对应不同流程、程序和审判组织类型,做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针对人民群众对便利快捷解纷的新需求,新民诉法进一步凸显小额诉讼的程序优势,扩大了适用范围,缩短了审限要求,增加了当事人合意适用的内容;针对一些案件存在的“平均用力”问题,新民诉法明确规定,部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第二审案件也可以适用独任制。

“这些程序上的变化,并不是仅仅简化程序,更重要的是让程序运行更加符合当事人的诉求、案件自身的特点,在确保公正司法的前提下,实现审判效率的有效提升。”沈亮说。

此外,最高法院还先后印发关于深化一站式建设和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制度文件,推动多元解纷服务力量向基层、社会、网上、重点行业领域延伸。2021年,全国法院对接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数量分别是2018年的48倍和18倍,诉前调解成功案件610.68万件。

值得关注的是,经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启动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推动各类案件在“横向”和“纵向”上繁简分流、提质增效。

沈亮表示,针对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再审门槛过低、终审不终等问题,最高法院组织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积极优化审级职能、完善诉讼程序、畅通救济途径,将审理难度低、没有地方保护因素、适宜就地解决的案件放在基层法院审理,而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外部干预或“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努力实现绝大多数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内得到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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