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前后,夫妻一方恶意抢夺、藏匿子女,导致对方无法接触年幼的子女,即使法院判决由另一方抚养子女也难以执行,由此引发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涉及离婚、抚养权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这样的现象大量存在。而当这些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判决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惩戒措施有限、震慑乏力,拒执罪的适用罕见。”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将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关于防范和规制离婚案件中一方恶意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离婚案中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宜获得直接抚养权。

车捷是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他在执业和调研中发现,涉及低龄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判决,很多判由母亲抚养,但男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抢夺未成年子女,或将孩子带离所在城市、生活场所藏匿,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长期亲子分离,连探视机会也没有,有些未成年人因长期被藏匿,辗转各地,无法正常生活、受教育。

他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民法典》第1084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4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规定进行完善、细化,规定通过抢夺、藏匿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的一方如要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夫妻分居、离婚诉讼期间,未直接监护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应予协助;如不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义务,另一方请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予以优先考虑。

此外,车捷还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导致抚养权、探视权的判决无法执行的”,明确对由此导致生效抚养权判决无法执行行为入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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