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贵州省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办法共十一章、五十三条,对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管理进行详细说明。即日起,为方便读者更好理解,记者对办法进行分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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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授权运营

办法指出,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政务数据,开发形成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服务和产品,并通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

支持行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政务数据运营机构合作,建设行业数据服务平台,依法推动政府和企业数据融合应用。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场景应用数据需求,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

(一)经营主体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交场景应用数据需求申请。

(二)数据提供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需求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初审未通过的,应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供不予通过的依据或理由。

(三)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场景应用、数据需求和数据提供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将政务数据资源向市场主体授权运营。审核未通过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经营主体获得授权并使用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形成数据服务和产品后,应及时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反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质量、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效。

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务数据服务和产品构建农业、工业、金融、交通、教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挥政务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编辑 江婷婷

二审 陈露

三审 张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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