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贵州省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办法共十一章、五十三条,对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管理进行详细说明。即日起,为方便读者更好理解,记者对办法进行分解解读。


(资料图)

数据资源目录

数据资源目录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排序、编码、描述,便于检索、定位与获取政务信息资源。

办法明确,将对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层级之间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无缝对接。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纳入数据供需对接清单管理。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报上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和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及时编制、发布和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数据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报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更新工作期限的,经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主要负责的省级政府部门会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当将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编辑 朱登芳

二审 张恒新

三审 孙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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