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手作业时受伤,谁应担责?
当下,由农机手自带机械、雇佣助手,为种植户提供服务的生产方式比较常见。小李是广东省梅州市某村的一名农机手,常年为同村的种植大户老潘工作。尤其是在收获季节,小李为老潘提供采收、装车服务。所需的机器、材料及其他辅助人员均由小李提供,老潘则按种植面积计算报酬,支付给小李。今年因生产作业面积较大,小李找到另一名农机手小张来帮忙,小张的报酬由小李按日支付,机器等由小李提供。小张在一次转场过程中不慎从农机上摔下受伤,几天后,小李又在独自作业时右手被机器绞伤,后被认定为七级伤残。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两起事故均属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小李以自己的设备和劳动工具独立进行工作,最终将收割农作物的成果交付老潘,并领取报酬,小李与老潘之间形成承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小李驾驶的农机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但小李尚未取得,或者小李从事的作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身体能力和条件,小李并不具备。如果存在以上情况,老潘在选任方面存在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老潘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定作人若有过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为次要责任。
法官介绍,小张是小李的临时雇用人员。小张在工作期间,根据小李的吩咐完成工作,受其监督、服从指示,小李与小张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小张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小张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因小李提供的机械等原因造成事故,小李应负全部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受雇人承担的风险要小于雇主。老潘与小张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若老潘在选任上不存在错误,亦履行了协助义务,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农机手或家属需妥善保存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及相关费用支出票据,以便有充分证据进行诉讼维权。
(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