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应急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海洋局、港口局及厦门银保监局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明确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增加罚则。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的落地实施,既是顺应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也是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大势所趋的要求。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按照“政策引导、强制投保、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

2022年,我市建立全市范围内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政策制度,分行业稳步推进。力争到2023年上半年,全面建成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实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参保全覆盖,为参保企业提供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服务全覆盖,并引导推动“安责险”向其他行业领域延伸,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在安全生产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责险”的企业。

高危行业哪些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安责险”怎么投保?费率多少?昨日,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实施范围

高危行业领域

强制实施“安责险”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在全市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具体实施方案由主管相应行业领域的部门制定并推动落实。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实施意见未明确开展安责险工作的其他行业领域,根据发展需求及相关文件通知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的推进落实。

双向强制

投保“安责险”

要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为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企业投保“安责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费应由投保企业全额承担,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

根据实施意见,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费率合理

险种转换保本微利

原则上不增加负担

“安责险”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不同行业之间根据产业差异与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同一行业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产品差异、生产规模等风险级别,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根据安全管理、事故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另外,企业已经投保意外伤害险、“人意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可以转换为“安责险”,不增加企业负担。

保险责任

包括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等

“安责险”保险责任有哪些呢?据介绍,“安责险”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企业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赔偿。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增加职业病相关保险。

保险理赔

小额快付

大额预付

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同一赔付标准。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小额案件,应简化理赔流程,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先行快速支付;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应就已确定损失先行赔付。

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投保

纳入“黑名单”

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对企业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注: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责险”,既是商业险,也是强制险)

【链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关于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刘艳 通讯员 许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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