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资料图)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吸
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根据对公司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所涉及的两家子公司相关资料的
查阅和了解,结合我们的认识和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
司之间进行吸收合并,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通过本次吸收合并,有助于优化公司管理体系和组
织架构,进一步聚集粮油食品主业,控制贸易业务风险,符合公司的
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事项完成后,对被吸收
合并的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予以注销,不会
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
品(湖南)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
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凌志雄、胡 君、周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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