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资料图)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吸

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根据对公司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所涉及的两家子公司相关资料的

查阅和了解,结合我们的认识和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

司之间进行吸收合并,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通过本次吸收合并,有助于优化公司管理体系和组

织架构,进一步聚集粮油食品主业,控制贸易业务风险,符合公司的

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事项完成后,对被吸收

合并的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予以注销,不会

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

品(湖南)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

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凌志雄、胡 君、周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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