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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商品成交量构成欺诈

近年来,直播带货热度不减,网络直播行业驶入发展快车道。部分商家邀请“带货达人”以网络直播形式实时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展示、解答,吸引消费者购买,在丰富消费者购物体验的同时,不规范带货行为导致侵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直播带货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马某某在直播中声称上架了1000单涉案白酒,约2分钟后称还剩100单,提醒观众“注意手速”。

夏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商品链接标注销售额为“已售37”,马某某和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晚直播间涉案白酒的即时销量达到900单,可以认定马某某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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