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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某交友软件注册用户刘某起诉要求确认用户协议中的条款无效,并予退费。3月19日晚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因软件经营方无条件地免除了自己任意变更、解除服务协议的法律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法院终审改判用户服务协议第九条属无效条款。

刘某在该交友软件注册为用户后,支付6元获得虚拟商品60支玫瑰。刘某使用软件中发现交友、与好友对话服务均需充值,认为软件经营方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缔约目的,遂提出退还先前支付的6元。

科技公司认为,6元充值款性质为押金,依据用户服务协议中第七条规定“您知晓并同意,玫瑰一经购买成功,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兑换为法定货币,且公司不予退款”(争议条款一),拒绝退款。刘某遂起诉,请求确认争议条款一和第九条“您理解并同意,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保留单方面对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变更、暂停、终止或撤销的权利,而无须向您负责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争议条款二)违反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两条款内容无效,并退还6元充值款。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条款一符合有关部门监管要求和行业惯例,且以加粗加黑字体提示。对于争议条款二,涉案软件正常运营和为用户提供服务内容,刘某的权利未受影响,即便包含限制用户权利内容,但现已修改,且内容符合行业管理规定,亦以加粗加黑方式予以提示。涉案协议已明确规定“玫瑰”系涉案平台的虚拟礼物,6元并非押金,要求退还违反约定。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争议条款二系有关科技公司单方变更、解除服务协议权利的条款,实际上其无条件地免除了自己任意变更、解除服务协议的法律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故法院改判确认这属无效条款。该公司对争议条款一进行字体加粗加黑提醒设置,内容亦不违背虚拟商品兑换领域的通常做法,不存在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法院未支持刘某这项主张。

法官提示,合同制定方常在协议中设置免责条款,可能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出现严重不对等的情形。像科技公司这样赋予自己单方变更、解除服务协议权利,同时又无条件地免除了自己任意变更、解除服务协议的法律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无效条款!网络平台行使自治权时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出现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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