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掉落的渣土引发一起车祸,现场无监控、多辆渣土车经过、受害人举证困难,难道不了了之?3月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通海门区法院获悉,经该院近日一审判决的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途经该事故地段的7辆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共同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终判决
承保7车的7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8月1日,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事故地段时碰到渣土块后,摩托车失去控制致其摔倒致伤,经鉴定身体多处骨折,并发生脑损伤,存在智能和精神障碍,符合伤残九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交警部门调阅视频资料,共有8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经该事故地段,且缺乏防护措施,存在渣土掉落的隐患。黄某某就赔偿金额与8名渣土车驾驶人未达成一致,遂将各渣土车辆驾驶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及驾驶员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7.5万余元。
各保险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无证据证明该渣土块系其公司承保车辆掉落,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应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方,而道路管理者未尽清扫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黄某某自身具有过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车辆的驾驶员是否承担事故的责任。
海门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等7名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时间段内,分别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经事故地段,且装载的渣土块均超过栏板,并均未采取加盖篷布等防护措施,具有行驶过程中掉落渣土的危险隐患,引起事故发生的渣土块与7名驾驶员从同一地方所装载的渣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但是
案涉渣土块究竟是哪辆车掉落的,因掉落现场既无监控,又无目击者,故无法确认。另有一名驾驶员虽在该时间段也驾驶车辆途经,但车辆为空车,没有掉落渣土块的可能性,故不承担事故责任。对于道路管理者,虽然负有管理、清扫公共道路的职责,但采取的是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监管,在事故发生的短时间内要求清扫完成实属苛责,故道路管理者在该案中不应承担赔偿义务。而受害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事发地段时,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掉落的渣土块,负次要责任。
综上,基于7名驾驶员的行为系共同危险行为,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法院认为7名驾驶员共同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相互负连带责任,最终判决
承保上述7辆重型自卸货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黄某某获赔共计约41万元。
承办法官向澎湃新闻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制度的确立,能够有效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使得受害人摆脱必须举证具体侵权人的无奈与束手无策,使原本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更能打破互不承认、互相推诿的僵持局面,促进纷争解决,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与此同时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的作用,共同行为人需要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无疑能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