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广西平果市一眼镜店因其宣传标语及宣传活动,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一家眼科诊疗机构,被当地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处50万元罚款。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息显示,2020年11月20日,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被平果县华佗眼科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佗眼科设备公司)名称误导,误认为该公司是医疗机构,而带孩子到公司店内配购眼镜。

当地执法人员对华佗眼科设备公司及其下属3家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初步核查,消费者举报的内容属实,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7年9月起,华佗眼科设备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为了提高公司知名度,提升消费者的认可度,在公司总店和3个分店门头、店内装饰以及销售单据、配镜单、眼镜布(盒)、价格标签、视力表、牌匾、锦旗等材料和物品中,突出使用“华佗眼科”“华佗眼科视光中心”“华佗眼科配镜中心”“平果门诊部”“华佗眼科门诊部”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

此外,华佗眼科设备公司还于2018年1月至12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分别以“平果县华佗眼科”“平果县华佗眼科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组织开展“关爱眼睛”等商业宣传活动。

以上宣传标语及宣传活动,足以使消费者及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是一家具有医疗资质的“眼科诊疗机构”,客观上产生了误导的危害后果,对消费者购买眼镜的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平果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责令华佗眼科设备公司停止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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