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图

南京一女子在健身房更衣时,两次遇到男性闯入。3月1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是健身房女更衣室管理瑕疵致消费者个人隐私遭受侵害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经法院判决,涉事健身房赔偿受害女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南京女子张某常年在当地某健身公司健身。2020年11月下旬,她在女更衣室更衣时,一成年男子突然进入女更衣室。她向健身房反映后,对方没有完善管理措施。2021年5月27日,张某在女更衣室更衣时,再次发生成年男子闯入事件。随后,张某丈夫与找到健身房店长沟通,再次要求加强管理,但健身房在设备和管理上仍没有改进。为此,张某将该公司诉至玄南京武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张某作为消费者在健身房进行健身活动,后者应当为其提供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女性更衣室属于女性的私密空间,原告张某在此更衣时,

一年内两次遭遇成年男性误入女性更衣室,其身体隐私受到严重侵犯,健身房的管理存在一定瑕疵。

在张某向健身房反映情况、表达要求整改的意愿后,后者仍未能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更衣室入口管理,阻止男性顾客进入女更衣室,以致原告遭受隐私侵害的潜在危险无法消除。该健身房怠于处理的行为存在过错,

应认定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结合原告受侵害程度、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法院确定了精神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作为健身场所的经营者,虽然在男女更衣室入口设置了男女标识,但该措施不足以为消费者的隐私提供充分、合理的保护。尤其在接连出现女性消费者人格权益受损的情形下,经营者在消费者反映后仍怠于处理,未加强更衣室入口管理,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公司已在女更衣室通道处安装监控,在女更衣室门口安放警示牌,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安装了语音提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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