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安晚报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成年人在河道、水库等户外危险区域游泳、戏水或实施其他危险行为;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禁止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直播打赏服务……4月19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4月18日至5月17日,《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保障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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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在心理健康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子陪伴,与学校、幼儿园保持经常性联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在安全教育保护方面,《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烫伤等伤害的安全隐患;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户外活动给予安全指导和保护,不得让未成年人在河道、水库等户外危险区域游泳、戏水或实施其他危险行为,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坠落、走失等事故。
应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制度
《条例》规定,学校应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是未成年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在安保举措方面,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校园门口、教学楼等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保障装置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和使用视频图像信息。
面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处置,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和救援物资,定期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条例》中明确,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设置上述网点的具体范围由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确定。
在未成年人文身和医疗美容方面,《条例》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未满十六周岁不能当网络主播
《条例》指出,全社会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此外,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禁止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直播打赏服务。
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提出,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方面,《条例》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