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浅析中世纪,英国国王封建税收原则的确立过程——1201年到1204年英国国王以对战卢西坦人、对战菲利普·奥古斯都的名义征收盾牌钱,但实际上国王并未召集军队,但依旧连续征收四年。

其次,利用“萨拉丁什一税”的征收先例,开发并确立动产税的征收。


(相关资料图)

1207年约翰在位期间第四次动产税征收,要求向包括教士在内的全体臣民征收税率为1/13的动产和收入税。

无视纳税人的反对和抵抗强行征收,迫使约克大主教因拒绝缴纳而离开英国。

再次,滥用作为国王和全国最高封君的权力,向拒绝服兵役、加入国王军队的骑士征收3到10马克的罚金,并且试图将这一罚金制度用于全国所有男爵和公爵麾下的骑士身上。

最后,还向犹太人强制借款、强行征收任意税。

1210年将拒绝缴纳任意税的布里斯托尔的犹太人监押起来,命人每天拔掉他的一颗臼齿,直到他支付满1万马克为止。

约翰王长期肆意妄为,施政独断专横,为扩大财政收入的种种征税、搜刮臣民钱财的行为。

严重违背了封建税收的征收习惯、封建税收原则以及税收契约精神,常常无视“王在法下”、“法大于王”的传统,严重破坏了自亨利二世以来形成的体现公共、团结的“王权精神”。

一、封臣的叛乱

各种变本加厉的榨取行为迫使封臣们陷入经济困境,长期以来的反感和不满积蓄到爆发临界点,封臣们走向叛乱的道路。

公开宣布不再效忠于约翰并否认他是英格兰国王,自12世纪末以来的首次内战爆发。

1215年叛乱封臣们援引亨利一世时期的《自由宪章》,将一份名为《诸侯法案》的文件作为最终和谈的基础。

要求国王签署该文件并承诺:国王应当遵守授予给封臣们的所有传统习惯和自由,反之,封臣们将采取军事行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自由。

在逐步丧失了贵族们的信任和支持后,约翰王不得不屈服,最终在1215年6月宣布停止与叛军的作战,同贵族签署并宣誓遵守《大宪章》。

1215年《大宪章》是中世纪英国国王与封建贵族之间内部权益争夺而最终相互妥协的产物。强调了拥有封君和国君双重身份的国王的权力范围、封建贵族享有的封建特权和自由。

通过颁布成文法的形式将诺曼征服以来的一直遵循的封建习惯和原则明确清楚地记录成条款,重申了“王在法下”的精神。

同时恢复了封建税收契约精神,重塑了封建税收原则。

《大宪章》63条条款内容的核心体现为两点:一、(除传统三项外)在没有取得全体臣民同意的前提下国王不得擅自征税。

二、臣民拥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就国王征税事宜拥有协商的权利。这些原则不仅促使了税收协议性特征的显现,而且为13世纪末议会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因此《大宪章》亦可以视为英国赋税发展历程中为恢复封建税收契约精神的法律性文件。

二、“国王靠自己过活”原则的确立

“国王靠自己过活”,这句广为人知的中世纪英国谚语,是中世纪英王征税必须要遵循的封建税收原则之一。

封君封臣制下,英王身为封君时,位于封建阶梯的最顶端,是全国最大的封建领主,所有的封臣和次级封臣都是国王的附庸。

国王作为封君所取得封建特权收入,也称为国王的一般财政收入或正常收入,通常分为三种:一、建立在封建权力上的税收收入,包括封建协助金、继承金、婚姻金等。

二、来源自王室自营地的收入,包括王室领地收入、王室森林收入等,且占正常收入的绝大部分。三、来源自王室法庭的司法收入。

作为国君时,国王身上肩负着守卫王国、保护臣民的重大责任,面对外敌入侵、领地边境危机等情况导致的军事行动或战争。

国王则凭借国君的身份以维护王国的“共同利益”为由向臣民征税。用于军事行动或者战争的税收收入属于国王特别财政收入的范围,具有临时性、军事性的特点。

因此,“国王靠自己过活”可以理解为,在不涉及特别支出的前提下,除去分封给直系封臣的土地。

国王需要以王领收入和其他封建收入来维持正常的王室生活、支付官员薪金、维持行政机构运转等。

强调国王政治体与国王自然体的区别和维护王室土地、财富及特权的完整统一是“国王靠自己过活”原则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标志。

11、12世纪受罗马法复兴和宗教上基督二元性理论的影响,西欧各君主国之间逐步形成一种名为“君之两体”的理论。

即将国君一分为二,分别是代表抽象王权的“国王的政治体”和作为具体个人的“国王的自然体”。

作为权力化身的自然体会生老病死、消亡更替,而作为权力源泉的政治体则随着自然体的消亡转移到下一个自然体中,以保证王权的连续性和合理性。

国王的政治体几乎等同于王权,抽象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国王的统治权,具体意义上则指必须被继承和传给后代的王室土地及财富、王室特权、王室司法权、财政权等财富和权利。

中世纪英国的法学家认为,不仅是各种王室封建特权,王室土地及财富也理应被完整地保护、继承下来的,反对国王为体现自身的慷慨而将其分割并封赐、捐赠给他人的行为。

因此每一代国王都肩负着保证王权连续性的重大责任,要继承封建特权、王室土地及财富的同时需维护它们的完整和统一。

然而在14世纪以前,国王慷慨分割王领封赐土地的行为则是一种屡见不鲜的常态。

诺曼征服后的诸国王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防止旧贵族势力做大,通过没收土地和分割王领土地的方式不断地将土地分封、赏赐出去,以获得更多中小贵族的政治支持和军事效忠。

导致王领面积不断减少,仅亨利一世时期的王领面积就已经下降到1086年末日审判时期的王领面积的一半。

到12世纪中后期,国王的政治体与自然体被明确的区分后,王领及其财富逐步被视为一个代表着“王权”的完整的实体,国王也相继展开了一些恢复、维护王领的措施。

亨利二世分别在1155年和1176年收回了一些理应属于国王的政治体、王权的庄园和城堡,并要求巡回法官适时维护、检查王室土地及财富。

但仍未扭转王领收入逐步减少的趋势,且王领收入占国王一般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也逐步丧失下降到50%以下。

《大宪章》中第25条规定“除朕之自有庄园外,保持各郡、各百户区的地租不变,不得增加”。

罗伯特·霍伊特指出,这是中世纪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公共法律文件中明确地就国王对王领与对郡、百户区的不同财产权利做出了区分。

建立在公共上的财产权利要以封建习惯为前提限制国王的意志,而王室领地的财产权利则属于国王的意志范围。

贵族们通过此条款来约束国王滥用封建权力扩大税收的行为,将国王的正常财政负担相对的从各郡、百户区转移到其王领土地上来,并减轻各郡、百户区的税收负担。

试图要求国王遵循封建税收原则和传统习惯,以自有的王领土地的收入解决正常的财政负担,字里行间暗示着所谓的“国王靠自己过活”。

此外,本人认为此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在“君之两体”理论的影响下,贵族们作为臣民要求维护王国的公共性和共同利益的主张。

虽然作为共同体之首的国王高于任何一个个体、高于所有的臣民,但国王仍旧是共同体的一部分,小于且归属于共同体。

限制国王破坏封建税收原则的征税行为实际上是限制王权的肆意扩张性行为,以防止国王凭借头颅的地位和权力吞噬、独占整体而导致共同体崩坏。

从以上两方面意义来看,《大宪章》的第25条可谓是封建税收原则“国王靠自己过活”的合法性源头。

在“君之两体”理论中,王国的共同体被视为一个个体,国王作为Head既是头颅也是领袖,处于共同体的最高地位。

臣民作为Member是肢体也是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王和臣民一起构成了共同体。

三、国王的管理

从12世纪中后期开始,国王通过加强王领的管理、实行财政改革、征收任意税等措施,来维护、巩固王领及其财富。

《财政署对话》中也区分了“属于王权的总佃户”和“属于国王的总佃户”两个概念,到13世纪时更是明确地将王领上的任何一庄园或者土地称为“英格兰的古老领地”或“王室领地”。

这一时期新术语、新概念的出现足以证明“君之两体”的理论对维护王领及财富的影响和作用,强调王权、强调归属于王权的土地和财产不能被转让。

王领土地同王权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由于《大宪章》的限制国王不能再凭个人意志向全体臣民征税,因此必须加强对王领的管理,以保证王领的税收收入。

亨利三世在位时期就王领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命宠臣彼得·里沃进行财政改革,通过“郡包租”的形式将王领上的庄园出租给出价最高的租户,将获取的租金收入直接收归财政署。

二、就直系封臣、教会的土地保有情况进行调查,将因所有者亡故而无人继承或者教职空缺的土地收回。亨利三世每年可以从教职空缺的土地上获得一定的收入。

三、增加任意税的征收频率。《大宪章》并未限制任意税的征收。

结语

亨利三世借此增加任意税的征收,在位56年征收了14次任意税,期间不乏连年征收和无特别征收目的征收现象出现。1260年和1268年的两次任意税更是冠以“国王的开支”的名义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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